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章 招录聘用第十七条已修改文职人员首次招录聘用的最高年龄分别为:(一)局级副职以上或者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的,50周岁;(二)处级正职至科级正职或者专业技术八级至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的,45周岁;(三)科级副职以下或者专业技术十一级以下岗位的,35周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