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三章 岗位设置第十五条已修改文职人员的岗位等级设置:(一)管理岗位由高到低分为九个等级,即部级副职、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二)专业技术岗位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由高到低设一级至十三级。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