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八条有效农村居民点迁建应当按照移民安置规划,依法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编制新居民点建设规划,应当因地制宜,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新建居民点的道路、供水、供电等基础设施,由乡(镇)、村统一组织施工。房屋拆迁补偿资金按照农村房屋补偿标准包干到户,由移民用于住房建设。移民建造住房,可以分户建造,也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统一建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不得强行规定建房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