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章 移民安置第十二条有效因三峡工程建设和移民迁建,土地被全部征收并安置在第二产业、第三产业或者自谋职业的农村移民,经本人同意,由有关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转为非农业户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