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