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五条已修改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