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第二十二条已修改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