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第三章 作战工程的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作战工程安全保护范围的划定,不影响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居民可以照常生产、生活,但不得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保密和使用效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