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第三十二条有效长江流域各港口、码头应当建立由经营管理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消除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的安全隐患。拟进入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的船舶应当建立由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负责的安全保卫制度,依法对船员、乘客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和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