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卫职责第三十条有效三峡枢纽运行管理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配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湖北省人民政府、宜昌市人民政府应当针对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设,及时组织消除火灾隐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