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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三峡水利枢纽安全保卫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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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有效
国家设立长江三峡水利枢纽(以下简称三峡枢纽)安全保卫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三峡枢纽实施保护。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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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