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