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三章 收购不良贷款的范围、额度及资金来源第十一条有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范围和额度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超出确定的范围或者额度收购的,须经国务院专项审批。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