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四章 铁路线路安全第五十二条有效禁止实施下列危及铁路通信、信号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二)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建造、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三)在地下光(电)缆两侧各1米的范围内挖砂、取土;(四)在过河光(电)缆两侧各100米的范围内挖砂、抛锚或者进行其他危及光(电)缆安全的作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