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有效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