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章 罚则第四十二条已废止煤矿作业场所的瓦斯、粉尘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的浓度超过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经煤矿安全监察人员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停止作业的,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