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章 煤矿安全监察内容第二十二条已废止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后或者投产前,应当经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和条件进行验收,应当自收到申请验收文件之日起30日内验收完毕,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书面答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