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二章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九条已废止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不得接受煤矿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煤矿报销任何费用,不得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借煤矿安全监察工作在煤矿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利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