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已废止卫生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没收违法持有的疫苗,并处违法持有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十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