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已废止卫生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证明文件;对被检查人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