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与国家免疫规划有关的预防接种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预防接种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保证达到国家免疫规划所要求的接种率,确保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