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三章 疫苗接种第三十条已废止接种单位接种第一类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接种单位接种第二类疫苗可以收取服务费、接种耗材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