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有效广播电视信号发射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在已有发射设施的场强区内,兴建机关、工厂、学校、商店、居民住宅等设施的,除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外,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磁波防护和卫生标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