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