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征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告其上一年度开展征信业务情况的,由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