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