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