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五条已修改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