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