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自国务院民政部门发给登记证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无正当理由未开展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或者连续中止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6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吊销其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证,并由国务院民政部门撤销登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