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五章 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第三十二条有效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阅:(一)作品许可使用情况;(二)使用费收取和转付情况;(三)管理费提取和使用情况。权利人有权查阅、复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和其他业务材料;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便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