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章 电信建设/第一节 电信设施建设第五十条有效从事电信线路建设,应当与已建的电信线路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难以避开或者必须穿越,或者需要使用已建电信管道的,应当与已建电信线路的产权人协商,并签订协议;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协调解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