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章 电信市场/第二节 电信网间互联第十八条有效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非歧视和透明化的原则,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非捆绑网络元素目录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应当报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该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