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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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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第四条

已修改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障。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未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地方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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