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二条已修改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