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已修改地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军队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地方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给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