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生产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保存有关汽车产品、车主的信息记录;(二)未按照规定备案有关信息、召回计划;(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关召回报告。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