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生产者实施召回,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规定制定召回计划,并报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备案。修改已备案的召回计划应当重新备案。生产者应当按照召回计划实施召回。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