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第十二条有效生产者获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组织调查分析,并如实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报告调查分析结果。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进口缺陷汽车产品,并实施召回。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