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五条有效同一事故中的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一十条或者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其他当事船舶的海事赔偿限额应当同样适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