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满300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第三条有效除本规定第四条另有规定外,不满300总吨船舶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依照下列规定计算赔偿限额:(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