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水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配备船员或者未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二)超越船舶核定载客定额或者核定载重量载运旅客或者货物;(三)使用货船载运旅客;(四)使用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运输危险货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