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机关应当加强配合,对不属于其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依法移送。受移送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机关。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