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所列财政违法行为,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可以公告其财政违法行为及处理、处罚、处分决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