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七章 宗教财产第六十条有效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事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