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三十三条有效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