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第四章 宗教活动场所第二十二条有效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