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名管理条例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1986年1月23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