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督导条例/第三章 督导的实施第十八条有效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要求被督导单位组织自评。被督导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送教育督导机构。督导小组应当审核被督导单位的自评报告。督导小组应当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现场考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