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四章 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提供第三十一条有效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企业名称、企业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企业,还应当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